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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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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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具體而言,主管機關應在每月的15日前公布前一個月根據本條例第23條和第24條所要求的公告事項和相關違規處理情形。此外,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主管機關也應公布前一年的勸募活動情形統計數據。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在2022年2月15日前公布了2022年1月的公告事項和違規處理情形,符合本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另外,在2023年3月31日前,主管機關公布了2022年的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也符合本條例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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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