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1 條建立國保補位制度,為沒有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的國民,提供老年、生育、身心障礙與遺屬四種基本保障。
Q · 國民年金法第 1 條是在規定什麼?為什麼跟我有關?
國保補位三百萬無職業保險者,給予老年、生育、身心障礙保障
依國民年金法第 1 條,本法立法目的為確保未能於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的國民,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時的基本經濟安全,並對遺屬生活進行安定照顧。實務上,凡 25-65 歲、設籍中華民國、未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者,自動成為國保被保險人,每兩個月一張繳費單。
你身邊有沒有這種人:家庭主婦、接案工作者、剛退伍還沒找到工作的年輕人、或是做小生意沒加入勞保的老闆?這些人在台灣有超過三百萬個,他們共同的特徵是「社會保險的夾縫人」——沒有勞保、沒有公保、沒有農保,老了沒有退休金,身心障礙了沒有補助,走了家人拿不到喪葬津貼。國民年金就是為這群人而設計的最後一張安全網。這條開宗明義告訴你,這部法律存在的理由不是要跟勞保打對台,而是要接住那些掉出所有保險體系之外的人。重點是:你或你的家人只要不在其他社會保險內,滿 25 歲沒滿 65 歲,政府會自動把你納入國保。不是你想不想加入的問題,是你已經是被保險人了,每兩個月就會收到繳費單。很多人把繳費單當廣告信丟掉,多年後想請領老年年金才發現自己根本沒繳過費。
國民年金法第 1 條為立法目的條款,建立國民年金保險(國保)的補位定位:為未能於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的中華民國國民,於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時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並對遺屬給付安家。本條將國保與其他職業保險定為互補而非替代關係,建構台灣全民最低社會保險網。
因為國保是強制加入,不是申請制。只要你符合條件(25-65 歲、未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設籍台灣),勞保局會直接把你納入並寄繳費單。內行人提示:你名下可能早就有多年的繳費紀錄或欠費紀錄,打 02-23961266 或上勞保局官網查一次,很多人查完才發現自己狀態跟想的完全不同。
原則上勞保有效期間不用繳國保。但人生中勞保中斷的時刻比你想的多:離職找下一份工作的空窗、自己開工作室的那幾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創業初期沒幫自己投保。這些期間國保自動銜接。內行人提示:勞保、國保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退休時兩邊年資加起來才是你的老年給付基礎。
三個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勞保是有工作時勞工身分的社會保險;勞退是雇主每月提撥 6% 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國保是「沒在勞保體系」期間的補位保險。三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交替。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退休只靠勞保就夠,但如果你有一段人生是 SOHO 或家庭主婦,國保那幾年的年資加進來可能讓你每月多領幾千塊。
為沒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的國民設計的補位社會保險,涵蓋老年、生育、身心障礙與遺屬四種事故,由勞保局自動納保。
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照顧遺屬。
25 歲到 65 歲、設籍中華民國、未加入勞保 / 公保 / 軍保 / 農保者,符合條件即被勞保局自動納保。
依國民年金法第 2 條: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死亡(遺屬)四種,分別對應老年年金、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與喪葬給付。
每兩個月一張繳費單,超商、ATM、線上、自動扣繳皆可。也可主動申請月繳。
上勞保局官網下載補單或撥 02-23961266 申請補發,戶籍地址變動時務必主動通知。
勞保局官網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查投保資料、累計年資、繳費狀況、欠費紀錄。
持低收 / 中低收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勞保局申請,全額或部分補助由政府負擔。
不是二選一,是互補。有勞保期間免繳國保,勞保中斷國保自動補位,退休時年資合併計算。
| feature | guo_bao | lao_bao | gong_bao | nong_bao |
|---|---|---|---|---|
| 適用對象 | 25-65 歲未納入其他社會保險者 | 受僱勞工 | 公教人員 | 農民 |
| 保費負擔 | 被保險人 60% + 政府 40%(低收戶全免) | 勞工 20% + 雇主 70% + 政府 10% | 公務員 35% + 政府 65% | 農民 30% + 政府 70% |
| 老年給付 | 月領年金(A 式或 B 式擇優) | 月領年金或一次給付擇一 | 月退或一次退 | 老農津貼 + 一次給付 |
| 生育給付 | 有(民國 100 年加入) | 有 | 有 | 無 |
| 身心障礙給付 | 有 | 有 | 有 | 有 |
| 年資可否與國保合併 | — | 可 | 可 | 不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立法目的。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