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已於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刪除,原為農民差額金過渡條款,因農民改適用老農津貼而廢止。
Q · 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還在嗎?差額金還能領嗎?
已刪除。農民改適用老農津貼
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已於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刪除。原條文是國民年金開辦時,為了銜接老農津貼與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的金額落差,設計給開辦時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農民的差額金過渡條款(每月 3,000 元)。後因政策調整,農民被排除在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範圍外,繼續適用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廢止。看到舊文章引用本條,是過時資訊。
本條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刪除。原條文是國民年金法剛立法時為了銜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老農津貼)所設計的「差額金」過渡條款: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的農民,到65歲後可以額外請領每人每月3,000元差額金。這個設計的目的是補足國民年金老年年金跟老農津貼之間的金額落差,讓農民不會因為制度轉換而吃虧。但因應後來的政策調整,農民被排除在國民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之外(改回繼續走老農津貼制度),這條原本針對農民設計的差額金規定就失去存在意義,於97年7月18日刪除。如果你看到舊版法條或舊文章還在引用本條,那是過時資訊。
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為已廢止之過渡性差額金條款,原規範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農民於 65 歲後可請領每月 3,000 元差額金,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因農民改適用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而刪除。
本條已於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刪除,現行國民年金法已無此條文。原為農民差額金過渡條款,因農民改回適用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而廢止。
每人每月 3,000 元。適用對象限定為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的農民,且須於年滿 65 歲後始得請領。本條已刪除,現行無此給付。
因為農民群體於國民年金開辦前夕被排除在被保險人範圍之外,改回繼續適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老農津貼),本條原本針對農民設計的差額金「銜接補足」設計失去存在意義,於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刪除。
符合資格的高齡農民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俗稱老農津貼,目前每月約 8,810 元);非農民身分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則依國民年金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兩者制度不同、主管機關不同、給付標準不同,不可混淆。
已刪除條文。原為國民年金開辦時針對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農民設計的過渡性差額金條款,每月 3,000 元,於 65 歲後請領。
差額金(已廢止)是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的補足設計,每月 3,000 元;老農津貼是現行制度,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每月約 8,810 元,主管機關是農業部。
新法施行時為保護既有權益或銜接舊制而設的暫行性規定,常設有適用對象限制或落日條款,本條即典型過渡條款設計。
民國 96 年立法時為了讓農民從老農津貼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老年年金,補足兩者金額落差所設計,避免農民因制度轉換而吃虧。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國民年金法沿革條文頁面,能看到刪除前的版本與立法理由。
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保險局或農會申請,需年滿 65 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6 個月以上等資格條件,給付每月約 8,810 元。
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日期,若條文標註「(刪除)」或文件引用日期早於修法日,即為過時版本。
依爭議發生時點的有效版本判斷。若爭議發生在刪除前已依當時規定核發給付,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保護;新案件依現行制度處理。
| 比較項目 | 本條(已刪除) | 現行老農津貼 |
|---|---|---|
| 適用對象 | 開辦時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農民 | 65 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6 個月以上者 |
| 給付金額 | 每月 3,000 元差額金 | 每月約 8,810 元(依物價調整) |
| 請領依據 | 國民年金法第 52 條(已刪除)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農業部 |
本法施行時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且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本法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一、申領時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 本法施行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六十五歲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條件,同一期間兼具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
立法理由一、鑑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逐漸整併入基本保證年金,爰將老農津貼過渡期提高至二十七年,爰於第一項規定開辦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本法被保險人,且符合條件資格規定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二、為保障開辦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原可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益,爰於第二項為準用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屬津貼性質之差額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四、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於第四項規定僅得擇一申領情形。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於年滿六十五歲後,仍得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領取老農津貼。故本條原針對老農津貼金額設計之差額金內容,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鑑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逐漸整併入基本保證年金,爰將老農津貼過渡期提高至二十七年,爰於第一項規定開辦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本法被保險人,且符合條件資格規定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二、為保障開辦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原可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益,爰於第二項為準用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屬津貼性質之差額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四、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於第四項規定僅得擇一申領情形。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於年滿六十五歲後,仍得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領取老農津貼。故本條原針對老農津貼金額設計之差額金內容,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