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為原住民 55-65 歲過渡給付,每月 3,000 元領至 65 歲前一個月,後銜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Q · 原住民幾歲可以領這 3,000 元?在職可不可以領?
55 歲起、月薪未超勞保第一級者在職也能領
依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第一項,年滿 55 歲設籍之原住民可請領每月 3,000 元至滿 65 歲前一個月為止。第一款雖排除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但書明訂「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仍可領。第二款至第四款另排除已領政務人員月退、軍人退休俸、身障補助、榮民就養給付或符合第 31 條財產門檻者;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土地計算。
台灣原住民的平均壽命比全體國民少好幾年,這不是感性訴求,是內政部每年公布的數據。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填補那個差距而存在的:年滿 55 歲的原住民,只要在國內設有戶籍、沒有領其他特定退休金或身障補助、財產沒超標,每個月可以領 3,000 元,一直領到 65 歲前一個月,然後無縫轉接成正式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很多符合資格的長輩不知道這件事,或以為「我還在上班所以不能領」。事實上,只要你的月工作收入沒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也就是基本工資的區間,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你在職也照樣能領。這個差距,在 55 歲到 65 歲這 10 年裡累積起來是 36 萬元。
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為原住民老年過渡給付,建立年滿 55 歲設籍之原住民每月新臺幣 3,000 元、領至 65 歲前一個月止的請領權利,目的在填補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短少的生命週期差距,並授權每 5 年檢討最低請領年齡逐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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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條件是月工作收入沒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第一款但書就是為在職的經濟弱勢原住民保留的口袋。現職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也適用這個但書。內行人提示:申請時要備月薪條作為證明,不要只口述,承辦人員無法核對薪資就會依原則駁回。
不行。第一項第三款明列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被排除。所以如果你或家人有身障等級,要在兩者之間算清楚哪個划算:3,000 元領 10 年是 36 萬,身障補助金額依等級不同。內行人提示:55 歲這個時間點剛好是身障鑑定與福利申請的十字路口,兩條路只能選一條,選之前花時間諮詢社福單位比倉促申請重要十倍。
不是斷,是轉。滿 65 歲後自動轉成正式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本法第 42 條),金額會依每 4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機制計算(第 54 條之 1),比 3,000 元高。內行人提示:從 3,000 元切換到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不用重新申請,系統會依戶政資料自動處理,但保險人可能會寄通知確認,收到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回覆,以免卡件。
建立年滿 55 歲設籍原住民每月 3,000 元過渡給付,領至 65 歲前一個月止,補償族群平均餘命差距。65 歲後自動轉接第 42 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為過渡性社會福利給付,立法事實為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為短,性質上是國民年金主體系外的特別補充,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登記、但未實際耕作、未出租、無實際收益的土地。能舉證者,該土地不列入第 31 條財產計算。
第一項末段明訂: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與一般國民年金基金分開計算。
備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原住民身分證明、收入證明(若在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勞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核定後按月發給。
於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漏寫救濟教示者,訴願期限延長為 1 年。訴願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備最近三個月薪資轉帳明細或勞保投保紀錄表,承辦人員會比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門檻,建議書面備齊不要口頭主張。
(65 − 申請當下年齡) × 12 × 3,000 元 = 累計總額。55 歲申請最大化為 36 萬,58 歲申請降為約 25.2 萬,60 歲申請降為 18 萬。
依身障等級不同。極重度身障補助每月可達 8,499 元(依現行公告),10 年累積遠超 36 萬;輕度約 4,872 元 × 120 = 58.4 萬亦較高。但身障要鑑定且兩者互斥,需依個人狀況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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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老年給付 vs 身障補助 vs 榮民就養給付(不可並領,須擇一) | 三者互斥,申請前必算 10 年累積總額與生活費用支出比例,選錯一次差距可達數十萬。 |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金或軍人退休俸 (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鑑於目前原住民之零歲平均壽命確實較全體國民為短,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領取之原住民敬老津貼仍有存在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符合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項規定未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使請領第一項規定之新臺幣三千元逐步落日,亦即採逐步提高新臺幣三千元最低請領年齡限制至六十五歲為止,而有關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則授權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規定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 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年滿五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雖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僅因其於公、民營事業等單位任職,不論其工作收入如何,原規定一律將其排除於領取原住民給付每月新臺幣三千元基本保障範圍之外,對於是類原住民中收入較少者,其保障顯屬不足。考量現行社會勞資雙方受僱型態多元,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其每月獲取之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者,亦得領取原住民給付,惟此修正並不溯及補發,爰併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廢止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函示,將未具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納入自有土地及房屋可扣除價值之範疇,如仍符合其他規定,可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為維護領取本項給付之既有權益,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查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廢止,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
一、鑑於目前原住民之零歲平均壽命確實較全體國民為短,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領取之原住民敬老津貼仍有存在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符合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項規定未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使請領第一項規定之新臺幣三千元逐步落日,亦即採逐步提高新臺幣三千元最低請領年齡限制至六十五歲為止,而有關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則授權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規定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一、年滿五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雖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僅因其於公、民營事業等單位任職,不論其工作收入如何,原規定一律將其排除於領取原住民給付每月新臺幣三千元基本保障範圍之外,對於是類原住民中收入較少者,其保障顯屬不足。考量現行社會勞資雙方受僱型態多元,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其每月獲取之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者,亦得領取原住民給付,惟此修正並不溯及補發,爰併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廢止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函示,將未具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納入自有土地及房屋可扣除價值之範疇,如仍符合其他規定,可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為維護領取本項給付之既有權益,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查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廢止,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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