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54條原規範農保年資併計國民年金,民國97年農民不納入後刪除。
Q · 國民年金法第54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農民最終不納入國民年金,這條失去規範對象
國民年金法第54條於民國96年制定時,原本要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到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與遺屬年金,目的是降低農民被納入國民年金的抗拒。但民國97年政策反轉,農民確定不納入國民年金保險體系(維持農保),這條規範對象消失,整條被刪除。對現在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這條本來處理的是農民健康保險年資要怎麼併計到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和遺屬給付。民國 96 年制定時,原本預想把農民納入國民年金體系,所以設計了這個併計規則。但 97 年修法決定農民不納入國民年金(農民維持走農保體系),這條失去了規範對象,整條被刪除。對現在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沒有影響。
國民年金法第54條為民國96年制定、民國97年刪除之過渡性條文,原規定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年資得併計於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該條反映了台灣社會保險體系設計過程中農民身分定位的政策轉折,現已失去法律效力。
國民年金法第54條於民國96年制定時,原規定將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於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與遺屬年金。但民國97年政策反轉,農民確定不納入國民年金保險體系(維持農保),這條規範對象消失,整條被刪除。對現在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不能。農保與國民年金自民國97年修法後即為兩套完全獨立的社會保險體系,年資不互相併計。農保被保險人依農保體系規定請領給付,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給付。
沒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的條文,僅保留條號於法規沿革中以維持條文編號連續性,內容標示為「(刪除)」。不能作為任何現行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現行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主要規定於國民年金法第33條至第36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專章),含請領要件、給付計算、加計金額等規範。第54條為刪除條文,不適用於現行請領。
民國96年制定、97年刪除的過渡性條文,原規範農保年資併計國民年金身障與遺屬給付。
經立法院修法廢止之條文,保留條號但內容標示為「(刪除)」,無現行法律效力。
把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年資,加計到另一個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的計算基礎。
給付相關之沿革條文與保障規定,含已刪除的第52、54條與現行第53、54-1至57條。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國民年金法,點選「沿革」標籤查看歷次修正版本對照。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國民年金)或農民保險專區查詢,兩套體系各自獨立。
依民國96年原條文,農保年資原本可加計於國民年金身障年金與遺屬年金的請領年資計算。
看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法規沿革是否記載刪除日期、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是否標示廢止。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pension | farmer_insurance |
|---|---|---|
| 保險體系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含 25-65 歲未加其他社會保險者) | 農民健康保險(限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勞保局承辦) | 內政部(農會承辦) |
| 年資併計 | 不與農保互相併計 | 不與國民年金互相併計 |
| 主要給付 | 老年年金、身障年金、遺屬年金、喪葬給付、生育給付 | 生育給付、身障給付、喪葬津貼、老農津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曾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本保險被保險人,於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併計其農民健康保險年資。 依前項規定併計之農民健康保險年資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減少農民強制納入本保險之反彈壓力,且考慮農保原有提供殘廢、死亡二種給付,爰於第一項規定農民納入本保險後,未來發生身心障礙、死亡事故,於請領本保險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併計其之前之農保年資,以提高其納保誘因。 二、第二項規定併計農保年資所需給付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刪除本條有關農保年資併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減少農民強制納入本保險之反彈壓力,且考慮農保原有提供殘廢、死亡二種給付,爰於第一項規定農民納入本保險後,未來發生身心障礙、死亡事故,於請領本保險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併計其之前之農保年資,以提高其納保誘因。 二、第二項規定併計農保年資所需給付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農民已不納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爰刪除本條有關農保年資併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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