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54-1 條明定給付金額每 4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自動檢討調整,零或負成長時不調整。
Q · 領國民年金的錢會跟著物價漲嗎?
會,但每 4 年才檢討一次
依國民年金法第 54-1 條,給付金額每 4 年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檢討節點為民國 101、105、109、113、117 年,調整生效日為當年 1 月 1 日。但但書明定:CPI 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調整。實務上需自行至衛福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公告,無人主動通知。
領國民年金的人有個好消息跟壞消息。好消息是:給付金額不是一個永遠死死固定的數字,從民國 101 年 1 月起先一次調整,老年年金加計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等各類從原本金額提升到 3,500 元,身心障礙相關基本保障提升到 4,700 元。之後每 4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自動檢討一次。壞消息是:如果那 4 年物價沒漲,甚至倒退,金額就原地不動,不會降但也不會補。很多領年金的人從來沒意識到,自己每月收到的數字背後有一個每 4 年啟動一次的自動機制。2012、2016、2020、2024 都是檢討節點,每次調整後衛福部會公告新金額,但沒人會主動通知你,需要自己去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國民年金法第 54-1 條為給付金額通膨連動條款,明定自民國 101 年 1 月起各類給付基礎金額(老年年金加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為 3,500 元;身心障礙基本保障為 4,700 元),其後每 4 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建立年金實質購買力的中期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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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回答數字,因為每 4 年會依 CPI 自動調整。正確做法是:到衛福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最近一次「國民年金給付金額調整公告」,裡面會列出每一類給付的現行金額。內行人提示:家中長輩常常收到的入帳通知只寫金額不寫計算基礎,如果覺得數字不對,直接打 0800-212-101(勞保局專線)或臨櫃查詢,承辦會把歷次調整攤開給你看。
因為調整是每 4 年一次,不是每年跟著物價走。而且是比較「這一年 CPI 相較 4 年前」的成長率,不是累積通膨。如果 4 年間 CPI 成長率只有 4%,年金就只調整 4%,不會反映年年小幅但累積起來可觀的物價變動。內行人提示:這是制度設計上的緩衝取捨,讓政府預算可預測,但對領取人來說相當於通膨風險的一部分自己承擔。
建立給付金額每 4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動檢討的通膨連動機制,是國民年金法保障實質購買力的核心條款。
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自動調整年金金額的機制,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在通膨環境下的實質購買力。
自民國 101 年起算,每 4 年一次,即 101、105、109、113、117、121 年等等。每次調整於該年 1 月 1 日生效。
民國 101 年基礎金額:老年年金加計、老年基本保證、原住民給付為 3,500 元;身心障礙基本保障為 4,700 元。後續依 CPI 調整。
至衛福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bli.gov.tw 國民年金專區「給付金額調整公告」查詢,或撥 0800-212-101 諮詢專線。
現行金額 × (1 + 預估 CPI 成長率)。若預估 CPI 為零或負,金額不變。實際以衛福部正式公告為準。
備齊歷次入帳紀錄與當期公告金額對照,向勞保局申請複核。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5 年,超過拿不回。
存摺入帳紀錄影本、勞保局核定函、衛福部歷次公告金額表、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年金 4 年一次依本條 CPI 連動;勞保條例採累積成長率達 5% 啟動,週期不固定。一人同時領兩種金額調整節奏不同。
不會。但書明定「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所以金額凍結維持原狀,不會倒退,但實質購買力會被通膨侵蝕。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pension_54_1 | labor_insurance | civil_servant_pension |
|---|---|---|---|
| 調整週期 | 每 4 年一次 | 依勞保條例獨立公式 | 另依公教退撫法規定 |
| 調整依據 | CPI 成長率(與 4 年前比較) | CPI 累積成長率達 5% 啟動 | 依年度物價指數差距 |
| 零成長處理 | 不調整(金額凍結) | 不調整 | 不調整 |
| 通知方式 | 公告但不主動通知個人 | 公告但不主動通知個人 | 公告但不主動通知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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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三、另為使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各項給付金額,其後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經濟弱勢民眾之立法意旨。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三、另為使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各項給付金額,其後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經濟弱勢民眾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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