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規定請求權與專戶存款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強制執行,僅保險人對溢領金額可扣抵。
Q · 我的國民年金會不會被銀行或債主扣走?
請求權與專戶存款絕對不被扣,但要開專戶
依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給付請求權本身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 2、3 項進一步建立「給付專戶」制度,由勞保局出具證明、申請人至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後,專戶內存款絕對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例外是保險人可從後續給付扣抵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一般帳戶中混入年金則保護力打折,需主動聲明異議。
有沒有擔心過,自己辛苦存下或依法領到的退休金,某一天被債權人一口氣拿走?信用卡公司凍結你的帳戶、前配偶聲請扣薪、銀行從你的存款抵銷欠款,這些劇情在一般上班族身上都可能上演。但這條法律在國民年金給付上畫了一道紅線:任何人都不能扣押、轉讓、抵銷、或拿你的給付請求權去當擔保。唯一的例外是保險人自己可以從後續給付裡扣抵曾經溢領或誤領的金額。重點來了,這個保護有一個隱藏的開關:你領出來放在一般帳戶,銀行仍可能行使抵銷權或被申請扣押,給付和一般存款混在一起時保護力就會打折。要啟動完整保護,你必須拿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銀行開立專戶,這個專戶內的存款在法律上被鎖進保險箱,連強制執行都碰不到。一個動作的差別,可能就是退休金保得住或被搶走。
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為社會保險給付權絕對保障條款,包含三層保護:第一層為給付請求權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第二層建立給付專戶制度供存入給付專用;第三層明文專戶內存款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唯一例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金額之扣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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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那筆錢是進到你的「一般帳戶」跟其他存款混在一起,銀行有機會依一般抵銷規則扣走,事後要回來不容易。如果是進到依本條第 2 項開立的「國民年金給付專戶」,銀行或任何債權人都不能碰,被扣了可以請求返還。內行人提示:發現被扣的第一時間立刻去勞保局要給付證明,拿著證明跟銀行交涉,同時考慮對銀行提告不當得利。
你們私下協議可以,但執行面有坑。本條第 1 項明文給付請求權不得讓與、供擔保,所以你無法對他的年金請求權主張權利,只能依協議要求他按月給付。他如果不給,你告的是他違反協議,不是去扣押他的年金。內行人提示:這種協議最好搭配信託、保證人、或用他把年金領出來後轉帳你這邊的自動扣繳機制。
三步驟:1) 攜帶身分證、印章、給付通知至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給付證明文件』;2) 持證明文件至任一金融機構開立『國民年金給付專戶』,此戶頭專款專用不能存其他錢;3) 向勞保局申請將後續國民年金給付改匯入該專戶。內行人提示:建議在收到任何催收信或被告知強制執行時就立刻申請,等到帳戶被扣押才反應會來不及救已扣金額。
請求權本身與專戶內存款絕對不得扣押,但領入一般帳戶後可能被銀行抵銷或被法院執行,差別在有沒有開專戶。
依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第 2 項,依法請領者持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的專供存入給付之帳戶,享絕對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保護。
本條但書授權保險人(勞保局)對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金額,得自其後續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的權利,是給付絕對保護的唯一例外。
一般帳戶混入年金後保護力打折,銀行可能行使抵銷權、法院可扣押;給付專戶絕對不得執行、抵銷、擔保,且專款專用不可存其他錢。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提出聲明異議,附上勞保局給付證明,主張該款項依國保法第 55 條不得執行。
勞保局申請證明文件免費;金融機構開戶依各銀行規定(一般不另收費),多數銀行配合社會保險專戶業務。
勞保局核發的給付通知書、給付證明文件、銀行對帳單對應的入帳紀錄,三件齊備可向銀行或執行法院主張。
兩者請求權保護等同;但國保 55 條第 2、3 項專戶制度更完整(2014 增訂),勞保條例 29 條無對應專戶條款,實務上勞保給付保護略弱。
一般存款依強制執行法可被扣押;國民年金請求權絕對禁止,存入專戶後存款也絕對禁止,是民事執行的特別豁免。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ccount | designated_account |
|---|---|---|
| 保護對象 | 一般銀行帳戶 | 國民年金給付專戶 |
| 強制執行 | 可被法院扣押 | 絕對不得執行 |
| 銀行抵銷 | 銀行可行使抵銷權 | 禁止抵銷 |
| 供擔保 | 可作為擔保標的 | 不得供擔保 |
| 存入內容 | 任何款項皆可 | 限國民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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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 二、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爰增列第二及第三項,明定依本法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保險人核可後,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 二、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以致損害其權利而與本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爰增列第二及第三項,明定依本法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保險人核可後,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國民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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