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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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