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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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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三條第三款,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根據本案的參考資料,未能提供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相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內容。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對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18條進行逐條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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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18 條規定:「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