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三條第三款,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根據本案的參考資料,未能提供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相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內容。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對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18條進行逐條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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