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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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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