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已接受相關服務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提供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20 條,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結合經過相關服務訓練的志願服務人員提供服務,並且該單位應指派專人進行監督和督導。具體來說,該條款要求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必須有經過相關訓練的志願服務人員參與,並且應有一位專責人員進行監督,以確保服務的品質和符合相關標準。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100年12月20日內政部社會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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