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根據法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明確制定工作內容,包括哪些內容需要進行訪視或電話問安,在督導流程上應有明確的程序和安排。 二、製作服務紀錄:該單位應對每次訪視或電話問安的內容進行紀錄,包括訪視或問安的時間、地點、對象、內容等,確保服務提供的內容和過程能夠被追蹤和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該單位應提供實際執行訪視或問安工作的人員進行在職訓練,或提供合適的訓練管道,以確保他們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提供優質的服務。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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