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23條的規定,居家式餐飲服務可以由以下單位提供: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另外,當遇到特殊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結合當地資源來提供服務。具體例子如下: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老人福利機構可以提供居家式餐飲服務給居住在該機構內的老人。此外,若有特殊情形,例如某個地區的老人福利機構由於資源不足無法提供足夠的居家式餐飲服務,這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其他資源,例如社區發展協會或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來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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