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25條,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需要訂定工作內容,明確各項工作的內容和責任,並制定相應的督導流程,以確保服務提供的規範性和質量。 二、製作服務紀錄: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需要製作服務紀錄,記錄每次提供的餐飲服務內容、時間和相關資訊,以便於事後查詢和追溯。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需要確保提供的飲食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並且具有營養均衡的特點,以保障用戶的身體健康和飲食需求。 參考資料: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92.06.18)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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