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服務對象宅端所需之下列設施設備: 一、緊急救援服務中心: (一)於監控狀態下,中心及服務對象端得隨時雙向對談溝通及互動掌握現況之主機。 (二)系統異常時,仍能確保迅速、完整處理訊息之多重支援功能設備。 (三)外線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中心外線通訊線路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 二、服務對象宅端:發訊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29條,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在配備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服務對象宅端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緊急救援服務中心: - 在監控狀態下,應有具有雙向對談溝通功能和互動掌握現況的主機。 - 當系統發生異常時,應能提供迅速、完整處理訊息的多重支援功能設備。 - 需要設施來監控並紀錄中心外部的通訊線路狀況以及異常警示。 2. 服務對象宅端: - 應配備發訊主機和無線遙控隨身按鈕,以便服務對象在需要時能發送訊號給緊急救援服務中心。 舉例來說,如果緊急救援服務中心使用了一個具有監控功能的主機,這樣他們就可以隨時與服務對象進行雙向對話和互動,並能即時了解其現況。另外,如果服務中心的外線通訊線路出現異常,中心應該具有相應的警示和紀錄設施來監控和記錄這些異常情況。同樣地,在服務對象宅端,他們應該擁有發訊主機和無線遙控隨身按鈕,以便在需要時能向緊急救援服務中心發送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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