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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準則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護理人員,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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