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式服務提供單位,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3 條,機構式服務提供單位僅限於已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這表示只有獲得相關許可的機構才能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例如,一家私人或團體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應遵守相關法規和準則。如果機構未經許可,就擅自經營老人福利業務,則可能遭到罰款和其他處罰。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符合一定的標準和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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