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督導。 四、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在提供服務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服務人數限制:服務人數包括照顧服務員在內的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此外,每天提供的服務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小時,並且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2. 健康檢查: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3. 督導: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的督導。 4. 服務紀錄: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長令《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修正日期109年4月20日,第68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