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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督導。 四、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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