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根據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需具備的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80條,駕駛員應持有合法的職業駕駛執照並確保身心健康。這意味著駕駛員要具備適當的執照,並且必須符合身體和心理健康的要求。這是確保提供交通服務的駕駛人員能夠安全且有效地執行其工作的重要條件。 參考資料: 1. 交通部公告第724號:交通部關於駕駛執照發給及管理作業規範 2. 交通部公告第898號:公共汽車及公共貨車駕駛員身體及心理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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