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81條,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1. 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2. 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3. 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4. 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5. 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6.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7. 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8. 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交通事業法》 - 《公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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