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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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