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最近三年或前三年,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8條,最近三年或前三年是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這表示在計算某人的年金金額時,需要考慮包括核發月份在內的前三十六個月的收入狀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年金金額能夠反映出一個相對長期的收入情況,以提供合理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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