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如有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情事,除請領時應檢附經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國內沒有戶籍,需要在申請時提供第40條第1項所列的驗證單位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同時每年都需要重新提供給保險人進行審核。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示例: - 參考資料1:國家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9條(2021年修訂版) - 參考資料2:國民年金保險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要求(國民年金保險局官方網站) - 參考資料3:經驗之舉例:一位住在國外的退休人員提出國民年金給付申請時,必須提供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驗證文件證明其居住狀況,並每年重新提供這些文件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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