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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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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當申請請領國民年金所需要的文件由我國政府以外的製作者所製作時,需要由特定單位進行驗證。具體而言,如果文件是由國外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的驗證,或者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所製作,則需要經過外交部的複驗。如果文件是由大陸地區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如果文件是由香港或澳門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此外,如果文件是使用外文書寫的,則需要附上經過前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109年4月1日)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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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