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當申請請領國民年金所需要的文件由我國政府以外的製作者所製作時,需要由特定單位進行驗證。具體而言,如果文件是由國外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的驗證,或者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所製作,則需要經過外交部的複驗。如果文件是由大陸地區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如果文件是由香港或澳門的製作者所製作,則需要經過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者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此外,如果文件是使用外文書寫的,則需要附上經過前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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