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條是針對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書件要求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申請人符合法律第31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時,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 一、如果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一款的情形(即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果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情形(即有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如果符合該條第二項第三款的情形(即有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70001&FLNO=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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