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計達一年以上。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2-1 條規定,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申領遺屬年金給付的人,要計算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的期間。計算的方式是從被保險人死亡當天起,往前連續推算一年。這個條款主要是用來確定是否符合領取遺屬年金的資格,要求申請人的婚姻關係必須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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