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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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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計達一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2-1 條規定,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申領遺屬年金給付的人,要計算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的期間。計算的方式是從被保險人死亡當天起,往前連續推算一年。這個條款主要是用來確定是否符合領取遺屬年金的資格,要求申請人的婚姻關係必須超過一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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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2-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