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在學,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在學」的解釋。其中「在學」指的是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這意味著只有具備以上條件的學生才能被視為「在學」狀態,才有可能享受相應的國民年金福利。這些學校必須是經過國內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的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得到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的學校。此外,學生還需要具備正式學籍,這表示他們已經正式註冊並被學校確認為合法學生。 這個解釋確定了該法條中「在學」的定義範圍,並針對學生的學籍情況和所就讀學校的類型進行了限制。根據此解釋,只有符合上述標準的學生才能符合「在學」的資格,並能夠享受國民年金法相關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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