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標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5條,如果被保險人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標準,將按照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計算。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遺屬年金的計算規定如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沒有子女,則遺屬年金按照被保險人最後六個月實際工資的十五倍計算;如果被保險人有子女,則遺屬年金按照被保險人最後六個月實際工資的十五倍計算,並加上每一個子女的遺屬津貼。 舉例如下:假設被保險人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且最後六個月的實際工資為10,000元,並且沒有子女。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將是10,000元乘以15,即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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