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依本保險年資計算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6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是指根據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而得到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根據該條的解釋,被保險人必須符合國民年金法所規定的身心障礙年金的資格,並且根據其在國民年金保險期間的年資數来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在這個案例中,被保險人原告所述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可能涉及國民年金法的相關規定,如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中所提到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根據案件描述,原告起訴是針對被告追繳原告進用身心殘障者差額補助費的依據,而據推測,這涉及到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6條所規定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然而,由於案例提供的內容有限,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情況是否符合國民年金法的規定。因此,對於這具體案例是否涉及到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6條,答案尚不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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