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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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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受死亡宣告之判決,其遺屬及受益人領取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後,該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者,所領取之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應繳還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7條,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死亡宣告而得到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在這個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的情況下,領取的喪葬給付和遺屬年金必須歸還保險人。這表示如果一個人被誤判為死亡,其受益人領取了相應的保險金後,如果後來發現該人實際上還活著,那麼這些領取的給付應該歸還給保險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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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受死亡宣告之判決,其遺屬及受益人領取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後,該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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