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受死亡宣告之判決,其遺屬及受益人領取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後,該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者,所領取之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應繳還保險人。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7條,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死亡宣告而得到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在這個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的情況下,領取的喪葬給付和遺屬年金必須歸還保險人。這表示如果一個人被誤判為死亡,其受益人領取了相應的保險金後,如果後來發現該人實際上還活著,那麼這些領取的給付應該歸還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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