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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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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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以及前條規定需要時,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來進行相關工作。 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處理老人保護相關事項時,如有必要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協助。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護老人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例如,主管機關在執行老人保護工作時,可能需要專業的醫療團隊或社會工作者等組織的支援,因此可以委任或委託這些機構來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 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整合各方的資源,提高老人保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可以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提供更好的服務和支援給需要幫助的老人群體。 參考資料: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法務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條文
-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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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