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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第39條是關於土地增值稅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農業用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根據修正的法條,如果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法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後再移轉時,應依該修正施行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法施行法第39條、第57條 -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871959943號函釋
地租以現金支付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之地租限度,應按支付時市價折算之。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徵收,繳納人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其不依期繳納者,依欠繳地價稅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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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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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以現金支付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之地租限度,應按支付時市價折算之。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徵收,繳納人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其不依期繳納者,依欠繳地價稅辦法辦理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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