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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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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39條是關於土地增值稅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農業用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根據修正的法條,如果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法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後再移轉時,應依該修正施行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法施行法第39條、第57條 -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871959943號函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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