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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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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39條是關於土地增值稅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農業用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根據修正的法條,如果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法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後再移轉時,應依該修正施行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 - 土地稅法施行法第39條、第57條 -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871959943號函釋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地租以現金支付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之地租限度,應按支付時市價折算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徵收,繳納人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其不依期繳納者,依欠繳地價稅辦法辦理之。

(089120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308 制定)

地租以現金支付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之地租限度,應按支付時市價折算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徵收,繳納人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其不依期繳納者,依欠繳地價稅辦法辦理之。

(089120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已訂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條已無需再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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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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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3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