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4 條
- 1.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2.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
- 3.前項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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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55-4條規範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及區分地上權限制約定登記後的變更或塗銷程序。
Q · 跟共有人重新約定土地用法後,登記要重做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4條,原依155-1(共有物使用管理)或155-2(區分地上權限制約定)登記的內容有變更或塗銷時,申請人必須檢附登記申請書及變更/同意塗銷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完成註記後,會把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專簿留底。沒走這個程序,登記簿上仍是舊版內容,對第三人(買家、繼承人、債權人)無對抗效力。
白話解讀
你跟共有人三年前約定土地北側給你用、南側給對方用,登記在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三年後你們重新協商換邊用,這個變更不會自動跑進專簿,必須有人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登記簿上還是寫舊內容,新買家看到的還是舊版約定。這條規範了變更和塗銷的程序:申請人要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的文件。登記機關收到後,做兩個動作:第一,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變更內容和日期,或塗銷原註記;第二,把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專簿。換句話說,每次變更專簿都會變厚一些,所有歷次變更的軌跡都會留下,這是法律給你的「修改紀錄追蹤」。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4條規範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的變更與塗銷程序。要求申請人主動檢附登記申請書及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登記機關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變更內容或塗銷原註記,並將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專簿,使歷次變更軌跡完整可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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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變更要去哪裡辦?▾
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
Q2塗銷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需要對方同意嗎?▾
需要。塗銷必須檢附對方書面同意塗銷之文件
Q3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登記申請書、變更內容協議書或同意塗銷文件,及原權狀
Q4對方不配合變更登記怎麼辦?▾
依協議書內違約條款主張,或提起確認/履行協議訴訟
Q5變更登記要繳什麼費用?▾
登記費依土地法規定計算,書狀費每張80元
Q6申請書件併入專簿後可以調閱嗎?▾
可。依155-3規定,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或抄錄
Q7繼承發生時舊約定會自動失效嗎?▾
不會。繼承人承接原約定,要修改須走本條變更程序
Q8區分地上權限制約定塗銷後權利會復活嗎?▾
塗銷的是約定的限制效力,原物權本體不受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變更登記 | 塗銷登記 |
|---|---|---|
| 申請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變更協議書(雙方簽署) | 登記申請書 + 對方同意塗銷之書面文件 |
| 對方意願要求 | 需就新內容達成合意 | 需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塗銷 |
| 登記簿處理 | 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新變更事項及年月日 | 塗銷原登記之註記 |
| 對方不配合的救濟 | 依協議違約條款請求或起訴履行協議 | 起訴確認原約定不存在或請求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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