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規定登記機關須將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文件裝訂成專簿,開放閱覽複印,繳工本費即可申請。
Q · 登記謄本寫「詳專簿」,到底要去哪裡看內容?
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專簿正本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登記機關須將共有物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存放於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利害關係人可依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繳交工本費後申請閱覽或複印整本專簿,這才是真正的限制內容載體。
前兩條(155-1 和 155-2)告訴登記機關要在登記簿上記載「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這行字,但「專簿」本身在哪?這條就是答案。登記機關必須把所有涉及的約定文件、共有人決定、法院裁定,全部複印裝訂成一本實體簿冊,放在地政事務所,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或複印。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買土地的時候,光看登記謄本不夠,謄本只會寫「詳○○專簿」,真正的限制內容在那本專簿裡。閱覽費和工本費的收取準用第 24-1 條和土地法第 79-2 條的規定(一般是每件幾十元到一兩百元的小錢,但很多人懶得跑這趟)。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為「專簿閱覽程序條款」,規定登記機關完成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後,應將相關文件實體裝訂成專簿存放於地政事務所,並開放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閱覽或複印,作為登記簿摘要記載(詳○○專簿)的完整內容延伸。
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將共有人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文件複印裝訂的實體簿冊,存放地政事務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複印,是登記簿摘要記載「詳專簿」字樣的完整內容延伸。
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明及利害關係佐證文件,填寫閱覽或複印申請書,依準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繳交工本費,即可閱覽或複印整本專簿。
依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工本費依件計收,通常每件數十元至一兩百元,複印整本費用略高,但相對於避免買到瑕疵土地的損失,CP 值極高。
代表該筆土地有共有人間使用管理約定或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詳細條款內容不在謄本上,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翻閱專簿才能看到全文。
等於閉著眼睛簽約。可能買到使用範圍受限的持分,事後主張賣方瑕疵擔保須舉證賣方有告知義務違反,訴訟成本高。實務上建議於買賣契約簽訂前要求賣方提供最近一個月內專簿閱覽影本。
與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性質相同,但內容對象是區分地上權人與土地使用收益權人間的相互使用收益限制約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2 條登記後裝訂成專簿。
代表該筆土地有共有人間使用管理約定登記,依民法第 826-1 條對抗第三人,但詳細約定條款不在謄本上,必須去地政事務所翻閱專簿才看得到完整內容。
包含所有依 155-1 或 155-2 條登記的約定書、共有人決定書、法院裁定書等原件影本,整本專簿都可申請閱覽複印。
依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工本費依件計收,通常閱覽每件數十元、複印每頁數元,整本複印視頁數計算。
利害關係人皆可申請,包括共有人本人、預定買受人(憑買賣意向書或委託書)、債權人(憑債權證明)、地政士(憑委任書)。
先調閱專簿確認約定內容 → 比對買賣契約有無瑕疵擔保條款 → 若約定限制超出交易預期,依民法瑕疵擔保或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救濟,但須舉證賣方告知義務違反。
謄本是電子化單頁摘要僅標註「詳○○專簿」字樣;專簿是實體裝訂簿冊存放於地政事務所,內含完整約定書、決定書、法院裁定原件影本。盡職調查必看專簿。
| feature | 登記謄本 | 專簿 |
|---|---|---|
| 資料載體 | 電子化單頁摘要 | 實體裝訂簿冊(文件原件影本) |
| 資訊深度 | 僅記載「詳○○專簿」字樣 | 完整約定書、決定書、法院裁定書內容 |
| 申請方式 | 線上謄本系統 / 跨所申請 | 原則臨櫃地政事務所申請 |
| 費用 | 每張 20 元 | 依件計算工本費,整本複印費用較高 |
| 風險警示 | 看不到實質限制內容 | 看得到全部限制條款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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