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3 條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規定登記機關須將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文件裝訂成專簿,開放閱覽複印,繳工本費即可申請。
Q · 登記謄本寫「詳專簿」,到底要去哪裡看內容?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登記機關須將共有物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存放於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利害關係人可依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繳交工本費後申請閱覽或複印整本專簿,這才是真正的限制內容載體。
白話解讀
前兩條(155-1 和 155-2)告訴登記機關要在登記簿上記載「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這行字,但「專簿」本身在哪?這條就是答案。登記機關必須把所有涉及的約定文件、共有人決定、法院裁定,全部複印裝訂成一本實體簿冊,放在地政事務所,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或複印。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買土地的時候,光看登記謄本不夠,謄本只會寫「詳○○專簿」,真正的限制內容在那本專簿裡。閱覽費和工本費的收取準用第 24-1 條和土地法第 79-2 條的規定(一般是每件幾十元到一兩百元的小錢,但很多人懶得跑這趟)。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為「專簿閱覽程序條款」,規定登記機關完成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後,應將相關文件實體裝訂成專簿存放於地政事務所,並開放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閱覽或複印,作為登記簿摘要記載(詳○○專簿)的完整內容延伸。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是什麼?▾
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3 條,將共有人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文件複印裝訂的實體簿冊,存放地政事務所供閱覽。
Q2怎麼申請閱覽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繳交工本費,符合利害關係人資格即可閱覽或複印。
Q3閱覽專簿要多少錢?▾
依準用第 24-1 條及土地法第 79-2 條規定,工本費依件計收,通常每件數十元至一兩百元。
Q4登記謄本寫「詳專簿」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筆土地有共有人間使用管理約定或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詳細內容不在謄本上,必須去翻專簿。
Q5誰可以申請閱覽專簿?▾
利害關係人(如共有人、預定買受人、債權人等)依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Q6沒看專簿就買土地會怎樣?▾
等於閉著眼睛簽約,可能買到使用範圍受限的持分,事後主張賣方瑕疵擔保有舉證難度。
Q7專簿閱覽紀錄會留下嗎?▾
申請程序準用一般登記資料閱覽規定,會留申請紀錄但不會通知共有人。
Q8可以線上申請閱覽嗎?▾
目前多數地政事務所仍以臨櫃為主,部分縣市開放網路申請複印,視各地政事務所實務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登記謄本 | 專簿 |
|---|---|---|
| 資料載體 | 電子化單頁摘要 | 實體裝訂簿冊(文件原件影本) |
| 資訊深度 | 僅記載「詳○○專簿」字樣 | 完整約定書、決定書、法院裁定書內容 |
| 申請方式 | 線上謄本系統 / 跨所申請 | 原則臨櫃地政事務所申請 |
| 費用 | 每張 20 元 | 依件計算工本費,整本複印費用較高 |
| 風險警示 | 看不到實質限制內容 | 看得到全部限制條款細節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