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規定登記簿用紙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三部依次排列,是不動產謄本判讀的基礎架構。
Q · 土地或建物謄本為什麼分三個部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分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登記簿用紙除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另有規定外,應分為標示部(記載物的同一性:地號、面積、用途)、所有權部(記載所有權人及應有部分)、他項權利部(記載抵押權、地上權、查封、租賃等他人權利)三部分,依次排列分別編頁,並於標示部記明各部頁數。三部分對應不同的查證重點,漏看任一部都可能在交易前錯失重要資訊。
你買房之後拿到的那張「謄本」,背後其實是登記簿用紙的三個欄位在運作。標示部記載「這塊地或這棟房子是什麼」(地號、面積、用途),所有權部記載「誰擁有它」,他項權利部記載「誰在它上面有抵押或地上權」。這條規定登記機關必須把這三部分依序排列、分別編頁。聽起來只是行政格式,但它直接影響你日後查謄本的方式:你要查抵押資訊,看他項權利部;你要查面積有沒有變更,看標示部;你要查屋主是不是賣方本人,看所有權部。三個部分分開是有用意的,分錯位置或漏看一頁,可能讓你在交易前漏掉重要資訊。
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為登記簿格式的基礎規範,建立三部式結構:標示部記載不動產的物的同一性、所有權部記載主體權利歸屬、他項權利部記載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權利或負擔。此結構承襲德國 Grundbuch 三段式編排傳統,是台灣不動產交易資訊揭露制度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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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關心什麼。要確認物件本身(面積、用途、地號),看標示部;要確認誰是現任屋主、是否共有,看所有權部;要確認有沒有抵押、地上權、租約等負擔,看他項權利部。三個部分都要看完才算完整評估。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選「第一類謄本」會看到完整資訊,第二類和第三類部分資訊被遮蓋,給銀行或律師用足夠,但你自己評估時建議申請第一類。
翻到標示部第一頁,會註明「他項權利部共 N 頁」。N 越大,這個物件上面的權利變動越複雜。一般純自住買賣的物件他項權利部頁數不會太多,如果你看到他項權利部有十幾頁,務必逐頁看完,可能有未塗銷的舊抵押或多筆查封登記。
地政機關依法保存的不動產權利登記正本,記載物的同一性、所有權人、他項權利等資訊,具公示與公信力。
標示部記物的同一性(地號、面積)、所有權部記主體權利(屋主、應有部分)、他項權利部記他人權利(抵押、地上權、查封)。三部功能完全不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含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限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資訊揭露最完整。
他人在該不動產上的權利或負擔,包含抵押權、地上權、典權、查封登記、預告登記、租賃登記等,是物上負擔的揭露窗口。
親自到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不限轄區),或上「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費用約 20-100 元,選第一類資訊最完整。
先翻標示部確認物件、再翻所有權部確認屋主、最後翻他項權利部確認負擔。三部都看才算完整評估。
翻謄本他項權利部,會記載抵押權人、設定金額、權利順位、設定日期。沒有記載代表無經登記的抵押權,但未登記私下債權仍可能存在。
依本條規定標示部會記明「他項權利部共 N 頁」。N 越大代表權利變動越複雜,超過十頁務必逐頁檢視可能有未塗銷舊抵押或多筆查封。
第一類含登記名義人完整個資(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限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第二類遮蔽部分個資(顯示部分身分證字號),一般人皆可申請。
土地謄本以地號為單位、記土地相關事項;建物謄本以建號為單位、記建物樓層結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等。買房通常兩種都要看。
| 比較面向 | function | key_fields | risk_check |
|---|---|---|---|
| 標示部 | 記物的同一性 | 地號、面積、使用分區、建物樓層結構 | 面積是否異動、用途是否合法 |
| 所有權部 | 記主體權利 | 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登記原因、登記日期 | 屋主真偽、共有狀況、是否有信託 |
| 他項權利部 | 記他人權利或負擔 | 抵押權、地上權、查封、預告登記、租賃 | 債務金額、權利順位、未塗銷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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