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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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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土地登記簿的用紙應該要怎麼樣分類和標示。登記簿用紙應該要分成三個部分,分別是標示部、所有權部和他項權利部,並且按照順序排列,每一頁都要註明頁次。在標示部的用紙上,還要記明各部用紙的頁數。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塊土地,上面有一棟房子和一個停車位,這個法規就是要求在土地登記簿上,把這塊土地分成三個部分,分別是房子的所有權部分、停車位的所有權部分和其他權利部分,並且按照順序排列,每一頁都要註明頁次。在標示部的用紙上,還要記明各部用紙的頁數,這樣才能讓土地登記簿更加清晰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