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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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17 days ago
專業證照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3)方式
一、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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