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
- 1.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 2.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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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公寓大廈共有部分(屋頂、走廊、樓梯)另編建號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不發獨立權狀,建號與權利範圍記載於專有部分權狀。
Q · 公寓的屋頂、走廊、樓梯是誰的?權狀上看得出來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屋頂、走廊、樓梯間、機房、地下室機電空間等)會「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不會發給獨立的所有權狀,而是把該建號、總面積與你的權利範圍直接記載在你專有部分的建物所有權狀上。所以權狀第二行的「共有部分」欄位看到的數字,就是你對全棟公共空間的所有權份額。
白話解讀
你買的房子,權狀上其實寫了兩個東西。一個是你家裡面(專有部分),另一個是你對整棟樓走廊、樓梯、屋頂、機房的權利範圍(共有部分)。但奇怪的是,後者沒有自己獨立的權狀。它被 81 條規定要「另編建號,單獨登記」,可是不發權狀,而是把建號、總面積和你的權利範圍直接記在你專有部分的權狀上。為什麼這個技術細節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一件事:當鄰居佔了屋頂蓋鐵皮、把停車位當自己的、把走廊堵起來當倉庫時,你是不是有立場去處理。共有部分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意思是你也是主人之一。但很多人從來不翻權狀,從來不知道自己對這棟樓的這部分擁有什麼。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為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之程序性規定:共有部分依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共有部分附表,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記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不另發給共有部分所有權狀。本條構成台灣公寓大廈大公小公登記體系之技術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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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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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公小公到底差在哪?▾
都是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的共有部分,差別在共有的人。大公是全體住戶共有的(門廳、地下室機房、屋頂、消防設施),小公是同一層或同一棟住戶共有的(該層走廊、樓梯間)。你權狀上的共有部分權利範圍通常同時包含兩種。內行人提示:買房前要建商列出大公和小公的建號明細和面積,公設比看起來相同但組成差很多時,使用機會和維護分擔費用會差很多。
Q2屋頂可以給頂樓住戶獨佔嗎?▾
不行。屋頂在第81條下是全體住戶共有,頂樓住戶並沒有比較大的所有權。但實務上可以透過規約約定屋頂由頂樓住戶優先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的約定專用),但所有權還是全體共有,使用方式也受規約限制。內行人提示:規約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特別決議(出席 2/3、同意 3/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才有效。沒有規約而頂樓自行加蓋使用,就是物上請求權的問題,其他住戶任何一個都可以告他拆除。
Q3權狀上「共有部分權利範圍 1/30」是什麼意思?▾
代表這棟樓的共有部分被分成 30 份,你擁有其中 1 份。這個分母通常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戶數,分子是你的持分。但要注意,不是每棟樓都用相同分配方式,有些是依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拿你權狀的這個分數乘以共有部分的總面積,就是你登記坪數裡公設坪數的真實數字。把這個數字除以你的總登記坪數,就是這戶真實的公設比,不要被銷售話術騙了。
Q4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是什麼?▾
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制度,要求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全體共有但不發獨立權狀,是公寓大廈大公小公權狀記載的技術基礎。
Q5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為什麼不發獨立權狀?▾
為了讓共有部分附麗於專有部分權狀,防止共有部分被單獨買賣脫離結構整體,同時保留客體獨立性與處分附隨性。
Q6什麼是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地政機關為共有部分另行編定獨立建號作為登記客體,建立標示部與共有部分附表,但建號與權利範圍記在專有部分權狀上不另發狀。
Q7怎麼看自己權狀上的共有部分?▾
拿出建物所有權狀看第二行共有部分欄位,會列出共有部分建號、總面積與你的權利範圍(如 1/30),無權狀正面欄位則調建物登記謄本看附表。
Q8公設比怎麼從權狀反推?▾
共有部分總面積 × 權利範圍 = 你的公設坪數;公設坪數 ÷ 總登記坪數 = 真實公設比。逐筆加總大公小公多個共有建號的數字。
Q9怎麼確認屋頂登記為共有部分?▾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共有部分附表,看屋頂是否列在共有部分建號內,附表會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Q10鄰居佔用共有部分要怎麼處理?▾
拍照存證、調建物登記謄本確認為共有部分、寄存證信函要求撤除,不從則找管委會依規約處理或依民法767、821條訴請法院除去妨害。
Q11大公與小公差別在哪?▾
都是本條規定的共有部分,差別在共有人範圍:大公全棟住戶共有(門廳、地下室機房、屋頂、消防),小公同層或同棟住戶共有(該層走廊、樓梯間)。
Q12共有部分 vs 約定專用部分差在哪?▾
兩者所有權都是全體共有,差別在使用權:共有部分原則上全體共同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依規約由特定人專用但所有權仍共有,且規約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特別決議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專有部分 | 共有部分(本條) | 約定專用部分 |
|---|---|---|---|
| 登記方式 | 獨立建號,發所有權狀 | 另編建號,不發獨立權狀,記於專有部分權狀 | 登記性質仍為共有,使用權依規約專用 |
| 所有權人 | 單一區分所有權人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共有 | 全體共有,但約定特定人專用 |
| 處分方式 | 可單獨買賣、設定抵押 | 附麗於專有部分,不可單獨處分 | 同共有部分,使用權變更須規約決議 |
| 法源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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