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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8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已刪除,原條文規範區分所有建物相關事項,功能由第 81、83 條承接。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還適用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已於歷次修正時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文。原條文涉及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細節,其規範功能已分流至第 81 條(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按設置目的與使用性質計算權利範圍)及第 83 條(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實務查詢舊案件適用法時,需確認該案登記行為發生時的條文版本。
白話解讀
本條已被刪除,原條文於修法時被認為功能可由其他條文涵蓋或內容已整合至前後條文。實際刪除年代及具體合併去向應查證內政部最新版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紀錄。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修法過程中經評估其規範內容與相鄰條文功能重疊,遂予以整併刪除。現行版本中該條文位置保留條號但內容空白,原規範客體已由前後條文涵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為什麼被刪除?▾
經評估與相鄰條文功能重疊,於修法時整併刪除,原規範客體由第 81、83 條承接。
Q2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原本規範什麼?▾
涉及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細節,具體內容需查歷次修正前的歷史版本。
Q3舊案件還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嗎?▾
登記行為發生時若該條文仍有效,舊案件可能適用,需確認當時版本。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刪除後去哪查歷史版本?▾
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頁面提供歷次條文版本可供下載比對。
Q5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計算現在看哪一條?▾
現行第 8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按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計算權利範圍。
Q6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登記要附什麼文件現在看哪一條?▾
現行第 83 條規定除第 79 條文件外應加附之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v82 | current_81 | current_83 |
|---|---|---|---|
| 條文狀態 | 已刪除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 規範客體 | 區分所有建物相關事項(歷史版本待查) | 共有部分權利範圍計算 |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 |
| 實務應用 | 新案件不適用 |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必引用 |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登記必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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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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