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已刪除,原條文規範區分所有建物相關事項,功能由第 81、83 條承接。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還適用嗎?
已刪除,請看第 81、83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已於歷次修正時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文。原條文涉及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細節,其規範功能已分流至第 81 條(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按設置目的與使用性質計算權利範圍)及第 83 條(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實務查詢舊案件適用法時,需確認該案登記行為發生時的條文版本。
本條已被刪除,原條文於修法時被認為功能可由其他條文涵蓋或內容已整合至前後條文。實際刪除年代及具體合併去向應查證內政部最新版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紀錄。
土地登記規則第 82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修法過程中經評估其規範內容與相鄰條文功能重疊,遂予以整併刪除。現行版本中該條文位置保留條號但內容空白,原規範客體已由前後條文涵蓋。
經評估其規範內容與相鄰條文(第 81、83 條)功能重疊,於修法過程中整併刪除。原規範客體已由前後條文涵蓋。
登記行為發生時若該條文仍有效,舊案件可能適用當時版本。需確認登記日期並查詢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對應的歷史版本。
至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土地登記規則」,點擊「沿革」或「歷史版本」,依登記行為發生日期下載對應的歷史版本全文。
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計算權利範圍。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區分所有建物相關事項,現由第 81、83 條承接功能。
刪除是條文層級的修法移除,廢止是整部法規層級的失效。本條屬於前者。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專有其一部、共有部分按應有部分共有的建物,常見如公寓大廈。
到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土地登記規則」,點擊「沿革」下載對應日期前的版本 PDF。
以登記行為發生日期為基準,查當時有效的版本。若涉爭訟,需附歷史版本作為證據。
現行第 79 條一般文件 + 第 83 條區分所有權人加附文件,包含區分建物之共有部分計算明細等。
明確說明條文已刪除、新案件不適用、提供替代條文編號、附歷史版本連結供舊案件參考。
第 82 條已刪除無效,第 81 條為現行有效。新案件援引第 81 條處理共有部分計算。
| 比較面向 | old_v82 | current_81 | current_83 |
|---|---|---|---|
| 條文狀態 | 已刪除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 規範客體 | 區分所有建物相關事項(歷史版本待查) | 共有部分權利範圍計算 |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 |
| 實務應用 | 新案件不適用 |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必引用 |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登記必引用 |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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