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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2.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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