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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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1)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2)「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ruby1082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2)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5)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且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6)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土登37)









ruby1082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4)例外: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有無標示為「專有部分」,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2、「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II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III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IV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V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違建係土地上定著物,為不動產,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違建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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