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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97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一 關於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辯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疑義乙案,司法院秘書長曾以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八十三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一五○號函釋復內政部略以:「......自耕能力證明書僅係於農地所有權移轉時,登記機關審查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依據,法院於調查認定承受人之自耕能力時,有無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固可指為重要之參考,然是否當事人提出該項證明書以供審酌,乃屬審理法院之職權,......」及「......至當事人持憑該確定判決申請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應否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宜由主管登記之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斟酌決定,本院不便表示意見」在案。查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提出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文件 (其他依法令申請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之種類,由中央地政機關統一訂定之。從而,內政部於六十五年元月二十六日訂頒「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以為農地所有權移轉審核作業之依據;復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其第二十七點規定:「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敘明已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者,於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時,免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故本件宜由地政機關依前揭規定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如認當事人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持憑之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未敘明已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致無從證明其具有自耕能力。而與上開規定不符者,似得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如認其權益受有損害,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之。

二 惟就前揭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如法院對當事人之自耕能力,於確定判決書已為事實認定,則當事人持憑該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時,如無其他具體事證足徵該承受人確已無自耕能力者,有無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宜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就相關法令、釋示作通盤研究修正。

全文內容

一 關於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辯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疑義乙案,司法院秘書長曾以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八十三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一五○號函釋復內政部略以:「......自耕能力證明書僅係於農地所有權移轉時,登記機關審查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依據,法院於調查認定承受人之自耕能力時,有無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固可指為重要之參考,然是否當事人提出該項證明書以供審酌,乃屬審理法院之職權,......」及「......至當事人持憑該確定判決申請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應否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宜由主管登記之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斟酌決定,本院不便表示意見」在案。查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提出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文件 (其他依法令申請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之種類,由中央地政機關統一訂定之。從而,內政部於六十五年元月二十六日訂頒「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以為農地所有權移轉審核作業之依據;復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其第二十七點規定:「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敘明已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者,於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時,免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故本件宜由地政機關依前揭規定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如認當事人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持憑之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未敘明已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致無從證明其具有自耕能力。而與上開規定不符者,似得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如認其權益受有損害,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之。

二 惟就前揭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如法院對當事人之自耕能力,於確定判決書已為事實認定,則當事人持憑該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農地移轉登記時,如無其他具體事證足徵該承受人確已無自耕能力者,有無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宜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就相關法令、釋示作通盤研究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97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 關於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辯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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