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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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nchen
12 days ago
專業證照
免納土地登記規費
土法§78(免納登記費)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st960138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與土法免納登記費一起背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僅限「金額無異動」且增加「其他土地共同擔保」,如金額有異動仍需繳納規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