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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2.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3.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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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stay1209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僅限「金額無異動」且增加「其他土地共同擔保」,如金額有異動仍需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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