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6 條
- 1.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 2.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 3.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規定五款免登記費事由:共同擔保增加、抵押權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給、管理人變更、法律免納。
Q · 權狀補發要繳登記費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第 3 款,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免繳登記費。你仍需付的是書狀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與必要工本費(公告刊登等),整套流程通常幾百元到一千多,與「重新登記」幾萬元的概念完全不同。記得區分「免登記費」≠「免所有規費」。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土地登記只要繳一筆「規費」就好,這條告訴你五種情況其實可以完全免繳。最值得知道的是第三款:權利書狀補(換)給。你的房屋所有權狀如果掉了或被火燒了,去地政事務所申辦補發,登記費是免的(你只需付書狀費)。第二款抵押權次序讓與或變更,也免費。第一款的「共同擔保增加」是銀行貸款常見場景:你已經拿房子抵押了,銀行要再加一筆土地當共同擔保,這個增加部分不另收登記費。多數人不知道這五個免費通道,被代書收了不該收的錢還不知道。另外注意:申請謄本如果是用郵寄方式,要另外付郵電費(不是規費)。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為登記規費徵收的免繳事由規範。本條建立五款免登記費類型:共同擔保增加、抵押權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給、管理人登記及變更、其他法律免納,並區分「規費」與「郵電費」兩類收費。實質意義為「純形式調整類登記」不再課徵實質性規費,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公平原則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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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權狀被火燒掉了,補發要繳什麼費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第 3 款,補發登記費免繳。你需要付的是書狀費(每張 80 元)和必要工本費(公告刊登費等)。整套流程通常幾百元到一千多。內行人提示:補發前要先在地政事務所公告 15 日,期間若無人異議才會發新狀。
Q2銀行說我加抵押一塊土地當共同擔保要再繳一次登記費,是真的嗎?▾
登記費部分依本條第 1 款免繳。但銀行可能會收『擔保品鑑估費』『徵信費』之類的內部手續費,那是銀行收的不是政府收的,不適用本條。分清楚『地政事務所的規費』和『銀行的手續費』,前者依本條免繳,後者要看你的貸款契約。
Q3土地登記費什麼情況下免繳?▾
本條列五款免繳事由:共同擔保增加、抵押權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給、管理人變更、其他法律免納者。多數人不知這五道門。
Q4權狀補發要多少錢?▾
登記費免繳,僅須付書狀費每張 80 元加必要工本費,整套流程通常幾百到一千多元。和『重新登記』幾萬元的概念完全不同。
Q5共同擔保增加是什麼意思?▾
已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再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作為同一債權的共同擔保。增加部分的設定登記免繳登記費。
Q6登記費和書狀費差在哪?▾
登記費按權利價值比例計算(千分之一),書狀費每張 80 元固定。本條免的只是登記費這一項,書狀費仍要繳。
Q7怎麼判斷我的案件是不是免登記費?▾
對照本條五款:共擔增加、抵押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管理人變更、其他法律免納。當場問承辦人『依第 46 條第幾款免繳?』。
Q8被多收登記費怎麼退費?▾
索取規費收據正本,書面向該地政事務所申請退費,5 年內均可請求(行政程序法 §131 公法請求權時效)。
Q9權狀掉了補發要怎麼辦?▾
至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登報公告 15 日無異議後核發新狀。登記費免繳,僅付書狀費 80 元加工本費。
Q10怎麼跟代書對帳避免被多收?▾
拿到收費明細時逐項核對:登記費應為 0(屬本條五款者)、書狀費 80 元 × 張數、必要郵電費。發現多收當場質問。
Q11登記費 vs 書狀費 vs 郵電費差在哪?▾
登記費依權利價值比例計(千分之一),書狀費按張收(80 元/張),郵電費為郵寄謄本之郵資。本條第 1 項免登記費,第 2 項另定郵電費。
Q12抵押權次序變更 vs 抵押權內容變更哪個免費?▾
次序變更(讓與/拋棄/變更)依第 2 款免繳。但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增加屬實質變更,須繳登記費。差在『次序』還是『實質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情境 | 登記費 | 書狀費 | 實務典型 |
|---|---|---|---|---|
| 第 1 款 | 抵押權共同擔保增加 | 免繳 | 視情況繳納 | 銀行貸款追加擔保土地 |
| 第 2 款 |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變更 | 免繳 | 通常不換狀 | 多家銀行抵押次序協商 |
| 第 3 款 | 權利書狀補(換)給 | 免繳 | 每張 80 元 | 權狀遺失、毀損、換版 |
| 第 4 款 | 管理人登記及變更 | 免繳 | 視情況 | 祭祀公業、神明會管理人改選 |
| 第 5 款 | 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 免繳 | 依個別法律 | 都更條例、農發條例專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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