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6 條
- 1.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 2.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 3.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規定五款免登記費事由:共同擔保增加、抵押權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給、管理人變更、法律免納。
Q · 權狀補發要繳登記費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第 3 款,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免繳登記費。你仍需付的是書狀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與必要工本費(公告刊登等),整套流程通常幾百元到一千多,與「重新登記」幾萬元的概念完全不同。記得區分「免登記費」≠「免所有規費」。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土地登記只要繳一筆「規費」就好,這條告訴你五種情況其實可以完全免繳。最值得知道的是第三款:權利書狀補(換)給。你的房屋所有權狀如果掉了或被火燒了,去地政事務所申辦補發,登記費是免的(你只需付書狀費)。第二款抵押權次序讓與或變更,也免費。第一款的「共同擔保增加」是銀行貸款常見場景:你已經拿房子抵押了,銀行要再加一筆土地當共同擔保,這個增加部分不另收登記費。多數人不知道這五個免費通道,被代書收了不該收的錢還不知道。另外注意:申請謄本如果是用郵寄方式,要另外付郵電費(不是規費)。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為登記規費徵收的免繳事由規範。本條建立五款免登記費類型:共同擔保增加、抵押權次序變更、書狀補(換)給、管理人登記及變更、其他法律免納,並區分「規費」與「郵電費」兩類收費。實質意義為「純形式調整類登記」不再課徵實質性規費,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公平原則的具體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費什麼情況下免繳?▾
本條列五款免繳事由,含書狀補發、抵押權次序變更、共同擔保增加、管理人登記及法律另定免納者。
Q2權狀補發要多少錢?▾
登記費免繳,僅須付書狀費每張 80 元加必要工本費,通常幾百到一千多元。
Q3免登記費是不是什麼都不用付?▾
不是。免的只是「登記費」一項,書狀費、工本費、郵電費仍須繳納。
Q4抵押權次序變更會被收登記費嗎?▾
依第 46 條第 2 款,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免繳登記費。
Q5共同擔保增加要繳登記費嗎?▾
增加共同擔保的設定登記部分,依第 46 條第 1 款免繳登記費,但銀行手續費另計。
Q6被多收登記費怎麼退?▾
持規費收據正本向該地政事務所書面申請退費,依規費法第 10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請求權時效 5 年。
Q7管理人變更登記免費嗎?▾
依第 46 條第 4 款,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免繳登記費。
Q8申請謄本郵寄要繳什麼?▾
本條第 2 項規定,郵寄申請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須另繳郵電費,不屬於規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情境 | 登記費 | 書狀費 | 實務典型 |
|---|---|---|---|---|
| 第 1 款 | 抵押權共同擔保增加 | 免繳 | 視情況繳納 | 銀行貸款追加擔保土地 |
| 第 2 款 |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變更 | 免繳 | 通常不換狀 | 多家銀行抵押次序協商 |
| 第 3 款 | 權利書狀補(換)給 | 免繳 | 每張 80 元 | 權狀遺失、毀損、換版 |
| 第 4 款 | 管理人登記及變更 | 免繳 | 視情況 | 祭祀公業、神明會管理人改選 |
| 第 5 款 | 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 免繳 | 依個別法律 | 都更條例、農發條例專案減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