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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2.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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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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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土地登記的規則。當土地權利被登記機關依照這個規則登記在登記簿上,並且經過校對無誤後,登記機關會在登記簿上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的名章,表示登記已經完成。如果土地登記是透過電腦系統處理,那麼當系統規範的登錄和校對程序完成後,地籍主檔也完成了異動,這時候就算是登記完畢了。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買房子時,需要將房屋的土地權利登記在你的名下,你就需要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當你提交了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後,登記機關會依照這個規則進行登記,確認無誤後,就會在登記簿上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的名章,表示你已經成功登記了這個土地權利。如果是透過電腦系統處理,那麼你可能不需要親自前往登記機關辦理,只要在網路上填寫相關資料,系統就會自動完成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