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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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登記(5)限制
區分所有建物之限制,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民法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土地登記規則: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二、民法: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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