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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02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共有之不動產,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且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一、按共有之不動產,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業經本院釋字第 141 號解釋在案,且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8 條定有明文,另土地登記規則第 94 條亦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此即為抵押權之不可分性,來函所敘持憑法院確定分割申辦土地分割登記,有關抵押權轉載一節,自應依前開解釋及規定辦理。至於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1016 號判例所稱:「不動產物權因法院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 759 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揆其意旨,係說明法院判決中僅形成判決具有上開物權宣示效力,似與抵押權之轉載無關。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具體申請登記案件,宜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為適法之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02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共有之不動產,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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