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95 條
- 1.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及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 2.依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無須他共有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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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規範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的登記程序,要求列名全體共有人、依§34-1 註明、通知證明、對價提存證明四道關卡。
Q · 多數決賣共有土地時,少數共有人能阻止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共有土地,登記時必須通過四道程序:申請書列明全體共有人、備註欄註明依§34-1 辦理、提出書面通知或公告證明、提出對價已給或已提存證明。少數共有人雖無實體否決權,但可在這四道關卡發現程序瑕疵(對價不合理、通知未實際送達、共有人持分不足過半)時,聲請地政事務所暫緩登記或提起民事訴訟撤銷登記。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共有土地要賣,一定要全部共有人都點頭?錯了。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多數決」的特權:只要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且他們的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或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就能直接賣掉整塊地,剩下不同意的人連簽名都不必。但這個「不簽名」不是放任不管,本條就是替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裝上四道安全閥:申請書要列全體共有人、要寫明依§34-1辦理、要證明已書面通知或公告、要證明對價已給或已提存。少了任何一道,地政事務所會駁回。對多數派來說,這四道手續是「合法強制少數」的入場券;對少數派來說,這四道手續是你檢查對方有沒有偷工減料的清單,只要其中一道破功,這筆交易就還沒辦法完成登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為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的程序規範,配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設計,要求部分共有人處分全體共有土地時必須在登記階段提出四項程序文件:全體共有人列名、依據條文註明、通知證明、對價提存證明,以確保少數共有人最低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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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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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是什麼?▾
規範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時,登記程序必備的四項文件要件。
Q2多數決賣共有土地需要過半同意嗎?▾
需共有人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單一門檻,雙軌擇一。
Q3少數共有人沒簽名可以登記嗎?▾
可以,土地法 34-1 明文免他共有人簽名,但須完成本條四項程序文件。
Q4對價提存沒領會怎樣?▾
提存後 10 年內未領歸國庫,但領取前可主張對價不合理另行訴訟。
Q5怎麼證明已通知異議共有人?▾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或公告送達(在當地報紙刊登 + 公告期屆滿)。
Q6申請書漏寫§34-1 會怎樣?▾
地政事務所會駁回,必須在備註欄明確記載依土地法§34-1 第 1 項至第 3 項辦理。
Q7建商可以用這條買整塊地嗎?▾
可以,實務上都更整合常用此機制突破釘子戶,但須持分結構符合多數決門檻。
Q8登記後還能撤銷嗎?▾
登記完成後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撤銷登記,舉證難度高於登記前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equirement | remedy_for_minority |
|---|---|---|
| 民法第 819 條(原則) | 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共有物全部 | 完全否決權 |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本條(特別) | 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 2/3 | 僅程序檢查權與對價救濟權 |
| 共有物分割(民法 824) | 任一共有人可請求分割,法院判決分割 | 可主張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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