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開業後,其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或聯合事務所執業專業代理人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後,若事務所名稱、地址有變更,或者聯合事務所執業專業代理人發生異動,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登記資訊能夠及時更新。如果專業代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變更情況,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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