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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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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代理人開業後,其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或聯合事務所執業專業代理人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後,若事務所名稱、地址有變更,或者聯合事務所執業專業代理人發生異動,應該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登記資訊能夠及時更新。如果專業代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變更情況,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306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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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後,其事務所名稱、地址變更或聯合事務所執業專業代理人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