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方時,應先檢附開業執照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登記;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予核發開業執照,及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將原開業執照註銷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線索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