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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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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代理人事務所遷移於准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方時,應先檢附開業執照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登記;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予核發開業執照,及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將原開業執照註銷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線索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及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和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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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專業代理人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方時,應先檢附開業執照向原登記之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