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開業,應設立專業代理人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專業代理人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依前項規定登記開業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專業代理人開業時必須成立專業代理人事務所或由至少兩位專業代理人組成的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而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註冊登記開業的事務所只能設立一處,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參考資料:內政部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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