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自行停止執業,得敘明事由檢附開業執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執照。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專業代理人如欲停止執業,可以提出申請並檢附開業執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