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開業後,有第十條各款情事或死亡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註銷開業執照。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當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後出現第10條各款情況或者死亡時,可以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開業執照和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旦知悉上述情況,應根據職權立即註銷開業執照。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現行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並沒有明確提到具體的「第十條各款情事」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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