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抱歉,我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第84條的內容。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通知限期自行出售之私有超額尚未建築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該土地仍為第七十一條之建築用地者,其限期自行出售之期限,仍自原通知限期之日起算。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八十四條刪除。 二、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逾七年,本條已無適用,故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通知限期自行出售之私有超額尚未建築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該土地仍為第七十一條之建築用地者,其限期自行出售之期限,仍自原通知限期之日起算。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原第八十四條刪除。 二、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逾七年,本條已無適用,故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