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2-1條規定了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可以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的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根據該條規定,該土地需要經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的勘察,確定安全無虞且沒有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的項目。根據核定計畫內容的土地使用性質,可以申請將其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對於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對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可以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參考資料: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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